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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之佳连锁药房五年拓展近300家门店背后:四次成被执行人、多个门店违规被罚、更有健之佳违规被央视315曝光

时间:2023-09-01来源:产品与服务浏览次数:1

  五年近300家门店成立,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简称健之佳连锁药房)呈现出拓展门店的努力。而这背后,和讯网注意到,最近五年来,健之佳连锁药房却四次被同一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与此同时,其旗下多个门店药房更是触碰法规而遭处罚,更有健之佳门店被央视315曝光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示网,和讯网注意到,最近五年来,即2016年开始至今,健之佳连锁药房四次被同一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其中,《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0103执1848号即《覃安洪、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显示,依据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购物款人民币1272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127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992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覃安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0103执1849号即《覃安洪、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显示,依据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购物款人民币2084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208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924元;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覃安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0103执1847号即《覃安洪、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显示,依据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覃安洪返还购物款人民币9540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954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4940元;案件受理费23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覃安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三个执行案件,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皆裁决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每时每刻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上述三个案件中,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未履行金额合计为144389元。截至7月8日,和讯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尚未看到其他最新执行进展信息。

  另外,据中国执行信息公示网,2020年04月21日,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再次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0)云0103执3264号,执行标的为31800。

  最近五年来,健之佳连锁药房多个门店接规被罚,据不完全统计,健之佳连锁药房(包括旗下分店)合计被罚至少25万元。

  2016年11月15日,连锁药房大理西屏路分店因销售的医疗器械“足浴理疗按摩器”所检项目“正常工作时候的温度下的连续漏电流”不达标,被大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2万元。

  2017年4月17日,连锁药房黄土坡馨悦尚居分店因在店内发布未经审批药品广告和处方类药品广告,被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

  2018年9月7日,连锁药房因药品陈列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另外,依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7年6月19日,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因违反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处罚1万元。

  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翔市监罚〔2017 〕19 号显示,经查明,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旗下的临沧金旭之光分店存在以下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1. 驻店药师、质量管理员在云南健之佳体验会所体检情况未记入个人健康档案; 2.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3.相关岗位人员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 4. 该药店使用的温湿度计于2014年10 月购买并使用,未定时进行校验或检定; 5. 部份药品未能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6. 企业对药品陈列按时进行检查不够细致,导致部分药品电脑厍存和实物厍存不符;7. 驻店药师的药师协理从业资格证未在药店显著位置悬挂明示。驻店药师不在岗时、药店未挂牌明示“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 8. 销售处方药时,部分处方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即销售。

  除此之外,2017年01月17日,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同样因违反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而被罚款1万元。

  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临翔市监罚〔2017 〕03 号显示,经查明:2016 年11 月22 日,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临沧茶苑路分店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存在以下问题:1. 药店质量管理员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指导,督促不到位; 2. 质量管理人员未认真负责对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进行相对有效控制: 3. 企业未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4. 企业对部分药品销售记录没有延续性,不完整,没有办法进行跟踪; 5. 各岗位人能随意进入他人账户进行登录; 6. 药店营业场所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影响; 7. 部分药品未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8. 部分处方药混放于非处方药区; 9.部分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10.部分非药品放置在药品区:11.企业未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未做到账、货相符; 12.销售处方药未严格依规定审方配调,驻店药师不在岗,仍能销售处方药;13. 部分药品销售记录不全; 14. 处方审核员杨蕾不在职在岗。

  据证监局官网,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21日报送)显示,健之佳有门店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还被央视曝光过。

  上述招股说明书显示,2019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报道了重庆市部分零售药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形。新闻报道中,记者暗访的门店包括重庆健之佳回龙湾店。

  “依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重庆健之佳回龙湾店存在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不规范行为。公司已停止药师在不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针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健之佳在上述招股书中披露了其自查整改情况。显示,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已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要求,完成“挂证”人员办理注销或调整手续。

  另外,“公司通过加大外部职业药师补充招聘鼓励内部员工考取等方式,以确保能持续满足当前政策法规对执业药师配置的要求。为解决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公司上线了远程审方系统,实现了药师远程审方和远程咨询服务,指导门店顾客合理购药用药”。